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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曹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时间: 来源: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作者: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阅读:19次
        
 
曹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曹综执行处字〔2025〕第202500401 号
姓名:姜广朝 身份证号码:3729011972****3938
你在曹县朱洪庙镇姜庄行政村村东建设房屋院
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
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
款之规定。本局于 2025 年 9 月 25 日,本局向你送达了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曹综执行告字〔2025 〕
第202500401 号),你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
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
一款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
例》(2014 年修订)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管理法》于2020 年 1 月 1 日修订,原第七十六条修订
为第七十七条,内容未变),结合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
通知》,决定处罚如下:1、限15 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
1522 平方米土地给朱洪庙镇姜庄行政村集体经济组
织。2、限15 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 1702 平方米土地给
朱洪庙镇文庄行政村集体经济组织。3、限15 日内拆
除非法占用的 759 平方米土地上的房屋和非法占用
的104 平方米硬化地面,拆除院落内的绿化,恢复土
地原状。4、占用农用地面积 2649 平方米,按照 25 元/
㎡进行处罚,共计罚款 66225 元,上缴国库。5、占用建
设用地面积 575 平方米,按照 20 元/㎡进行处罚,共
计罚款 11500 元,上缴国库。因采取其他法定方式未
能向你送达,现依法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
起超过 30 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
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曹县人民政
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曹县/单
县/成武县/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
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既不起诉,
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特此公告。
曹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 年 1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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