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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 转 让 通 知 书山东宏昱精密钢板有限公司、高飞、高炳美、李俊宗、李俊英、高炳成:根据 2025 年 9 月 19 日张德永(转让方)与孙剑(受让方)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转让方张德永已将(2018)滨仲裁字第 093 号确定的债权及相关担保权利全部转让给受让方孙剑。受让方孙剑已合法取代转让方张德永,成为主债务人及担保人的债权人和担保权利人,并享有行使债权人的一切权利。请主债务人和担保人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直接向受让方孙剑履行还款义务。特此公告。转让方:张德永 受让方:孙剑 2025 年 10 月 30 日
主债务人名称 担保人名称 执行依据山东宏昱精密钢板有限公司 高飞、高炳美、李俊宗、李俊英、高炳成 (2018)滨仲裁字第 09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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