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是否应当准许
鉴定是法定鉴定部门或指定鉴定部门中具有专业知识技能的人,依照法定程序做出鉴别和判断的一种活动,鉴定结论在诉讼中是一种重要的法定证据。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对于原告的财产损失和伤残等级一般也需要根据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结论来确定损失的具体数额。然而在庭审中,当事人经常会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对于当事人的申请,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准许呢?笔者认为应当针对鉴定结论来源的不同分别作出不同的决定。
交通事故案件中涉及的鉴定结论的来源主要有两种:一是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二是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
对于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由于这是当事人单方委托所作的鉴定,可靠性差,所以法律对另一方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作了较宽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而对于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由于是法院委托,有的鉴定机构还是双方当事人共同选择的,一般情况下不再重新鉴定,而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也不予重新鉴定。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重新鉴定不是一种自由裁量的权力,而是必须要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准许,所以在审判实践中一定要认真对待当事人提出的重新鉴定申请,如果处理不当就会影响到案件的正确处理,还会引发新的矛盾,给审判工作带来困难。
山东省五莲县法院 刘明明 许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