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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公 告2025 年 9 月 9 日
山东省昌乐县针织厂、山东宝都酒厂:本院执行的中国银行昌乐支行与山东省昌乐县针织厂、山东宝都酒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永亨国际财务顾问(深圳)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现已审查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1998)乐执字第 014-1 号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30 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 10 日内,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昌乐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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