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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市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 来源: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作者: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阅读:16次
        
 
济南市市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综执(市中)处字〔2025〕第35 号
当事人:王恩平
身份证号:370112197705265129
地址:济南市历城区柳埠镇岱
密庵 48-1 号
经查实,你在市中区二环南路
3456 号外海蝶泉山庄四区 8 号楼 3-
102 室装修过程中存在擅自变动房
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违法行
为,且未按原设计图纸进行恢复,不
满足结构安全,需局部加固补强。根
据2025 年 7 月 7 日市中区住房和城
乡建设局《关于蝶泉山庄的函》中提
供的山东建筑大学工程鉴定加固研
究院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鉴
字:No2025JD0616)结合市中区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2025 年 8 月 11 日《关于
蝶泉山庄项目的回函》中现场勘察
的认定意见,房屋承重结构已按原
图纸要求恢复。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
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济南市市中区住房和城
乡建设局案件移送函及函内附件、
《关于外海蝶泉山庄四区 8 号楼 3 单
元102 室装修破坏房屋主体及承重
结构案件的回函》、济南市房屋安全
检测鉴定中心《房屋安全鉴定报
告》、山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
司加固方案、现场检查照片、现场勘
验等材料为证。
2025 年 6 月 23 日,本机关依法
向你公告(《山东法制报》)送达了《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号:济综执
(市中)处告字(2025)第 35 号),告知你
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
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
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
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参照《山东省住
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
基准》事项编码 3700000217638-2 的
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罚款
人民币陆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请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本机关
开具山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
书(缴款码告知单),通过山东政府非
税收入统缴平台、银行柜面、山东财
政微信公众号、网银等方式缴纳罚
款。逾期不缴的,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
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
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于接到
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
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西部片区(市
中区、槐荫区、长清区、平阴县)人民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
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诉讼期
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济南市市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 年 9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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