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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收公告
因借款人李青春没有根据其与莒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陵阳信用社签订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或《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按期还本付息,现予以公告催收,请借款人李青春自公告之日起立即与我社联系,履行还款义务,担保人刘春华,申延龙自公告之日起履行连带清偿责任,特此公告。
借款人:李青春 借款人身份证号|:371122197707310011 担保人:刘春华,申延龙
借款金额:24000 贷出日:2010-6-13 到期日:2011-6-09
莒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陵阳信用社
2013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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