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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朱立华、张宝忠:
我行诉您69122010100198130301号《个人购房借款(综合)合同》及补充协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业经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以(2012)南商初字20591号民事判决审理结案。由于您方未能按判决内容履行自己的义务,我行为充分保证债权实现,已将上述判决书所确认的我行所享有的全部权益(包括主债权、担保物权、优先受偿权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全部转让给了青岛阳光博澳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望您在履行义务时直接向该受让公司履行。
特此告知。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山东路支行
2013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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