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乐陵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告知笔录
执行告知单位乐陵市公安局治安大队 告知人杨旭东刘绍勇
被告知人 付振龙 单位法定代表人
告知内容:
□ 处罚前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2013年3月12日上午9时许,孔镇镇黄家村付振龙因听说其妻在本村村西的修桥施工现场被村支书高杨、村干部黄加国殴打,而赶到现场,当着十余名修桥工人和周围群众面,对高杨进行辱骂,派出所出警民警赶到现场后,付振龙又对高杨辱骂,后被民警制止。以上事实有被侵害人陈述、其他证人证言、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陈述和申辩、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接处警记录等证据证实。你的行为已构成公然侮辱他人,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对你进行处罚。
问:对上述告知事项,你(单位)是否提出陈述和申辩?(对被告知人的陈述和申辩可附页记录,被告知人提供书面陈述、申辩材料的,应当附上,并在本告知笔录中注明)
答:
对你提出的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将进行复核。
被告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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