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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朱宗其、于绍美:
本院执行的王明银与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3)高执字第64号执行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区人民法院(2011)高民初字第22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继续计算迟延期间加倍债务利息直至执行完毕。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0一三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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