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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城市庆秋工贸有限公司、贺红光、贺金刚、孔庆秋、赵清华、赵永泉 经协商,山东宏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债权人)将其受让的邹城农商行转让的其合法拥有的对邹城市庆秋工贸有限公司(债务人 )的债权【(邹城农商行)流借字(2014)年第224 号,借款本金500 万元及利息、复利、罚息】以及对邹城市庆秋工贸有限公司(债务人)享有的担保债权【(邹城农商行)高保字(2014)年第224号】的贺红光、贺金刚、孔庆秋、赵清华、赵永泉和相关附属权利(见2017鲁0883执 771号)协议转让给胡晓云(受让人),并于 2013年11月 25日签订了《债权转让合同》。自转让之日起,受让人取得债务人欠付债权人包括本金、利息、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担保物权等在内的全部债权,并有权依法要求债务人清偿并承担偿债责任,同时有权要求各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有权要求提供物权担保的担保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特此公告。 山东宏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胡晓云 2024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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