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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陵市德瑞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孙宝香与山东省乐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确认劳动关系一案(乐劳人仲案字〔2023〕第430号),经本委第一次庭审后,申请人要求追加你公司作为本案被申请人。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你单位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十日内向本委提供答辩书和有关证据,不按时提交或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现定于2024年4月3日上午9时30分,在乐陵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地址:乐陵市阜平西路群众诉求服务中心一楼)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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