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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格润莱福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就贵公司与我方签订《纳雍县玉龙坝镇500亩小黄姜产业示范园合作协议》一事,特致函贵公司如下: 2020年3月13日,我方与贵公司签订《纳雍县玉龙坝镇500 亩小黄姜产业示范园合作协议》,约定在纳雍县玉龙坝镇岩脚社区和坝子社区建设500亩小黄姜产业示范园事宜,合作期限从2020年3月 10日起至2021年3月9 日止,我方为贵公司建设小黄姜产业投入资金 305万元(以实际投入为准),在协议终止前贵公司按照每亩6100元返还我方投入资金305万元,同时按合同年度 900元每亩每年给予我方分红资金45万元。协议签订后,我方按照协议约定多次向贵公司转款用于建设小黄姜产业,共计投入资金2377950元。 2021年3月9日,协议合作期限届满,贵公司未按照协议约定种植完成小黄姜 500亩,也未返还我方投入资金2377950 元以及支付分红款351000元(分红款以实际投入资金2377950元占约定投入资金305万元的比例支付)。 现就双方所约定的合作协议内容,特向贵公司致函,请贵公司按照《纳雍县玉龙坝镇 500亩小黄姜产业示范园合作协议》约定,自收到本《 催告书》之日起15日内向我方履行返还投入资金2377950元及支付分红款351000元(分红款以实际投入资金2377950元占约定投入资金305万元的比例支付)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贵公司收到本《催告书》后有权向我镇进行陈述和申辩及申请听证,请贵公司于收到本《催告书》7 日内向我镇书面进行陈述和申辩及申请听证,如在上述期限内我镇未收到贵公司的陈述和申辩及听证申请,我镇视为贵公司放弃申诉和申辩权及听证权,贵公司在催告期限内未履行,我镇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向贵公司作出要求贵公司履行上述义务的行政决定,并依法向纳雍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催告人:纳雍县玉龙坝镇人民政府 2024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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