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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公告
青岛广华房地产开发经营中心并其股东: 张锡礼因原位于青岛市曹县路18号4院18户房产的征收事宜于1997年8月4日与你公司、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拆迁安置办公室签订了编号为2-139的《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新房安置于青岛市市北区华阳路131号7 单元603户)而发生之部分交易价款人民币肆仟肆佰壹拾伍元零肆分提存于本处,请及时到本处领取该提存款项。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青岛市市中公证处 2024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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