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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与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时间: 来源: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作者: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阅读:78次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与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与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债权转让合同》(合同编号:信鲁-A-2023-1008,签署日期:2023年11月 24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已将其对下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项下享有的全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担保债权、违约金债权、利息债权、损失赔偿权,不包含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

 

分公司及其前手缴纳的诉讼费债权)依

法转让给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与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联合公告通知各借款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下列借款人及其相应的担保人或其承继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项下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

    特此公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联系电话:15221555548,何经理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18616342594,张经理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月11日

    单位:人民币元

    注:1、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合同编号、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

    2、本公告清单仅列示截至2023年9月30日的贷款本金余额,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其它应付款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实际计算与欠息金额不一致,以实际计算为准。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并已由原债权人垫付的应由借款人及担保人负担的执行费等以有关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3、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债务情况(截至2023年9月30日)本金95,500,000.00

  欠息3,481,516.72担保物(含抵质押物)

  担保人

    抵押物为高密市群邦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高密市密水街道密水大街(西)717号1 幢的商场一层以及地下车库,房地产权证号为:鲁潍房权证高密市字第0068883号,规划用途为商业,建筑面积 11523.20 平米,地下车库无独立产权证,单独在一层房地产权证附记中标注。

    青岛美诚置业有限公司、山东荣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王勇、高密市群邦置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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