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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编号:031 张国光:你于2005年9月经本机关内设机构济南市历城区西营镇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发放取得的《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经我办调查发现,违反 1993 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设住宅”“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兴建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等项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我办事处决定撤销你取得编号为“0105180448”的《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西营街道办事处 2024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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