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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7月23 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原中国工商银行山东省分行)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邑支行(原中国工商银行昌邑市支行)享有的下述贷款债权项下拥有的全部权益,依法转让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原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2011年12月30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原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将下述贷款债权依法转让给张述会。现公告通知下述贷款债权的借款人和担保人或借款人和担保人的继承人向张述会履行还款义务。公告清单:借款人:昌邑市利渔盐化有限公司(原山东昌邑盐化(集团)有限公司利渔盐场、昌邑市银海盐化有限责任公司;担保人:山东昌邑廒里盐化有限公司(原山东昌邑盐化(集团)有限公司廒里盐场;借款合同号:2003年流第011号;贷款本金余额:680000元。特此公告。 债权转让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邑支行、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债权受让方:张述会 2024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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