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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青岛正方圆传动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397076029Q ;法定代表人:潘秀珍。 经调查,你单位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甲醇和氮气)经营活动。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和《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53条第3档次裁量基准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11月20日依法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鲁青胶)应急罚〔2023〕163号)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肆拾万柒仟贰佰肆拾捌元陆角(¥ 407248.60元),并处人民币拾玖万元(¥190000.00元)罚款。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缴款书指定银行,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 加处罚款。因无法通过直接、邮寄等方式向你单位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前往我局领取上述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胶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胶州市人民法院、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青岛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特此公告。联系地址:胶州市北京路 2 号行政服务西楼应急管理局 1133 室;联系电话:0532-82206056;联系人:张津珩、曹景文 胶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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