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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本程、王永: 您二人与我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已结束,您二人应支付我司本金总计:叁拾壹万肆仟玖佰柒拾贰元陆角柒分(金额:314972.67元)及相应利息,详见即墨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5民初 13262号民事判决书及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鲁02民终7353号民事判决书。 现我司已依法将享有的对您二人的上述债权及其他权利全部转让给王红,请您二人直接向王红清偿并履行相应义务。 特此通知并催款。 通知人:青岛盛彤申通快递有限公司 二O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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