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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0年10月16日法院公告
时间: 来源: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作者: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阅读:189次
        
 
 鲁镇委: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鲁镇委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其信用卡全部欠款合计人民币164023.31元,其中本金91863.66 元,违约金65840.5元,费用6319.15元(违约金、费用暂计至2023年8月27日,此后的违约金、费用按领用合约约定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前期律师费1300元、风险代理费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见院内电子公告屏)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中桥统筹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原告范殿超与被告中桥统筹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鲁0202 民初9982 号民事判决书。一、中桥统筹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范殿超5600 元;二、驳回范殿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225元,由中桥统筹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50元,范殿超负担175元;公告费1050元,由中桥统筹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潍坊和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被告潍坊和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鲁0202民初874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潍坊和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支付电梯维保费57600元及违约金5760元。案件受理费1384元,保全费670元,公告费900元,由被告潍坊和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张涛、安康我的地盘主题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山东星辉都市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涛、安康我的地盘主题商务酒店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判令原告与被告一于2017年4月6日签订的《酒店筹备及委托管理合同》(DS101550)于2023年2月28日解除;2.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2018年5月 1日至 2022年6月 30日期间的品牌使用费104383.37元;3.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7年8月 1日至 2022年6月 30日期间的系统维护费29000 元;4.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7年 12月 1日至 2022年6月 30日期间的区域管理费27500元;5.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8000 元;(以上费用合计178883.37元 )6.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见院内电子公告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王新磊:本院受理原告王学羲诉被告王新磊赡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河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平度市人民法院

    崔丞豪:本院受理原告朱琳与被告崔丞豪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平度市人民法院开发区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平度市人民法院

    付甜甜:本院受理原告潘瑞春与被告付甜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平度市人民法院开发区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平度市人民法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周世斌:本院受理原告王强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周世斌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请求判令被告一赔付原告医疗费30000元、伤残赔偿金25000元、误工费1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二提供医疗费发票原件或因不能提供医疗费发票原件给原告造成的损失30000 元;3.请求判令被告一、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3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见院内电子公告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李健、青岛盛浩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正晟(天津)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健、青岛盛浩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平度市人民法院开发区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平度市人民法院

    赵兴旺:本院受理原告李丹峰与被告赵兴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3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 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平度市人民法院开发区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平度市人民法院

    綦卫达:本院受理原告于江初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3)鲁0283民初 10596 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 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村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平度市人民法院

    王刚:本院受理原告李婧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鲁0283 民初54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平度市人民法院

    赵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鲁0283民初84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付给原告经济损失 54900元,并承担诉讼费等。自本公告之日起 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平度市人民法院

    王晓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鲁0283民初84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付给原告经济损失120000 元,并承担诉讼费等。自本公告之日起 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平度市人民法院

    姜明:本院受理原告陈培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鲁0283 民初57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旧店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平度市人民法院

    李京光、齐美花:本院受理原告王世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鲁 0283民初5593 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平度市人民法院

    隋朋寿:本院受理原告马春红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鲁0283 民初559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平度市人民法院

    青岛永芳源食品有限公司、青岛永芳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大正宏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勇、段孝静、王正兵: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郭庄支行与你们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变更为(2023)鲁0283执21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3)鲁0283执异107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 30 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 10 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平度市人民法院

    青岛永芳源食品有限公司、青岛永芳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段孝静、王正兵: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郭庄支行与你们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变更为(2023)鲁0283执23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3)鲁0283执异108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 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 10 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平度市人民法院

    青岛永芳源食品有限公司、青岛永芳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段孝静、王正兵金王勇、青岛三俭源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郭庄支行与你们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变更为(2023)鲁0283执 24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3)鲁0283执异109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 10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平度市人民法院

    青岛市鑫海荣春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聪聪与被执行人青岛市鑫海荣春商贸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我院提交追加曲文为被执行人申请书,因你单位无具体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经本院多次向你们送达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等法律文书不能,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决。

    平度市人民法院

    潘全泽:本院受理原告潘泽娟诉被告郭召兰、潘小娥、潘全泽、姜美娟、潘龙、潘禄宁遗嘱继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鲁0283民初 2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3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平度市人民法院

    高升超:本院受理原告王炳坤与被告高升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鲁0283 民初8954 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3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平度市人民法院

    梅隆中健(青岛)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圣博达教育咨询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梅隆中健(青岛)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 1900000 元;2、判令被告按照LPR的四倍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7月 13日起至实际支付时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见院内电子公告屏)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青岛市南春城医院、王世彬:本院受理原告林玉鹏与被告青岛市南春城医院、被告王世彬(2023)鲁0202民初12384 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案已审理完毕,因使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为:一、青岛市南春城医院、王世彬共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林玉鹏偿付 120 万元,以及以 120 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 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四倍LPR 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青岛市南春城医院、王世彬共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林玉鹏支付律师费4000 元。案件受理费15600元,由青岛市南春城医院、王世彬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30 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韩宝:本院受理原告范子萌诉被告韩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金额 4000元,利息1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 日下午14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见院内电子公告屏)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张中勇:本院受理原告陈青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6000 元,并以 16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和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1月 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500 元;3.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30 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 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见院内电子公告屏)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鲍建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鲍建明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其信用卡全部欠款合计人民币152323.16元,其中本金109798.44元,利息42524.72 元,(利息暂计至 2023年8月 27日,此后的利息按领用合约约定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前期律师费1300元、风险代理费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3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见院内电子公告屏)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曹晶晶: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曹晶晶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其信用卡全部欠款合计人民币274632.92元,其中本金127451.55元,违约金131520.93元,费用15660.44元(违约金、费用暂计至 2023年8月 27日,此后的违约金、费用按领用合约约定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前期律师费1300元、风险代理费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3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 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见院内电子公告屏)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陈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陈莉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其信用卡全部欠款合计人民币139892.21 元,其中本金 122597.93 元,利息17294.28元(利息暂计至 2023年8月 27日,此后的利息按领用合约约定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前期律师费1300元、风险代理费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3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见院内电子公告屏)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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