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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招远市国鑫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远市支行签订的《委托资产批量转让协议》,招远市市国鑫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已取得了该协议所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本金、截止至 2016年8月 1日止的利息(2016年8月1日之后新产生的利息亦在受让范围内)、保证债权、抵押权等。 招远市国鑫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依照法律规定继续发布公告,要求公告清单中所列的债务人及及其担保人,从公告之日起继续向招远市国鑫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保证)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和相应的担保(保证)责任。特此公告。 招远市国鑫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2023年10月16日 附:公告清单 注:1.本公告清单中列示的贷款本金余额截止时间为2016年8月 1日。2016年8月 1日(含)之前债务人及担保人拖欠的利息、复利、罚息、相关生效法律文书项下的迟延履行金、2016年6月 20日之后新产生的欠息、复利、罚息、相关生效法律文书项下的迟延履行金等,亦均包含在本次转让范围之内。借款人和和担保人应支付给招远市国鑫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利息、复利、罚息、迟延履行金等,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生效法律文书计算。 2.若债务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停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3.清单中的“担保人”包括但不限于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承兑业务的付款人、保理业务的付款人等。 债权资产明细表 基准日:2016年8月 1日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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