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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3年10月10日法院公告
时间: 来源: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作者: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阅读:160次
        
 
 青岛迷姆数字科技有限公司、青岛海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青岛福惠来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们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使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迷姆新零售电子商务平台服务协议》;2、判令被告青岛迷姆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服务费72000元、质保金10000元及以82000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3、律师函费用1000元由被告承担;4、被告青岛海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山东路 16号)审判庭(见院内电子公告屏)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姜超:本院受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与被告姜超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鲁0202民初58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姜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80389.84元及保险费1990.6元;二、姜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支付滞纳金(以理赔款80389.84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7.4% 计算;)。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常琴:本院受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与被告常琴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鲁0202民初58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常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保险理赔款97169.65元及保险费2488.27元;二、常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支付滞纳金(以理赔款为基数,自2021年1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7.4% 计算);。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青岛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北京乐海飞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你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判令被告删除视频《青岛地铁拍了拍你:听我说谢谢你》;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5万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见院内电子公告屏)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程永强:本院受理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鲁0202民初81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如下:被告程永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贷款本金32954.53元、利息26473.34元及自2022年7月16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照《个人综合消费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如果程永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6元,公告送达费600元,由被告程永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郭晓惠:本院受理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鲁0202民初81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如下:被告郭晓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贷款本金86366.29元、利息44724.2元及自2022年7月16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照《个人综合消费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如果郭晓惠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22元,公告送达费600元,由被告郭晓惠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焦刚健:本院受理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鲁0202民初81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如下:被告焦刚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贷款本金81442.44元、利息70569.24元及自2022年7月16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照《个人综合消费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如果焦刚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40元,公告送达费600元,由被告焦刚健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刘秀平:本院受理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鲁0202民初81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如下:被告刘秀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贷款本金7898.13元、利息5995.43元及自2022年7月16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照《个人综合消费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如果刘秀平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47元,公告送达费600元,由被告刘秀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宋青文:本院受理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鲁0202民初80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如下:判令被告宋青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贷款本金64481.42元、利息28304.43元及自2022年7月16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照《个人综合消费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如果宋青文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20 元,公告送达费600元,由被告宋青文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王冬:本院受理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鲁0202民初81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如下:被告王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贷款本金95665.88元、利息38626.42元及自2022年7月16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照《个人综合消费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如果王冬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86元,公告送达费600元,由被告王冬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康民优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慧琴与被告康民优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同、准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份;2.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车位款1587000元;3.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以1587000 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2 日起至实际支付款项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2023年5月10日利息为40226.04元;4.本案律师费100000元由被告承担;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日上 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见院内电子公告屏)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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