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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王李鹏(身份证号513001199406262212): 依据我们双方签订的《商品房租赁合同》,经我多次催要你仍未能如期足额缴纳第二年租金并拖欠物业费至今,已严重违约。请于公告之日起五日内将上述款项结清、所签合同终止、室内物品同步搬出(公告之日起五日内未搬出的视为你放弃物权,归甲方所有)。 公告之日起五日内未收到你的回复,我即视为你完全同意上述条件并放弃就此相关的全部权利。 冯玉田 2023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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