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市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综执(市中)处字(2022)第278号
当事人:济南西周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
91370112MA3CPJRW59
法定代表人:李传明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二环东路祝舜路中段环联东方商贸城F 区30号
当事人:李传明
身份证号:370111196711151610
地址:济南市历城区洪楼镇西周家庄134号
经查实,2022年10月4日,济南西周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将公章无偿借与潘应新(无违法所得)用于签订与济南强盛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的《加工承揽合同》,承揽料棚新建项目施工,该项目建筑面积约 6000 平方米,工程总造价约为人民币168000元。
济南西周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以上事实有济南市市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案件移送相关资料、询问笔录等材料为证。
2023年7月28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文号:济综执(市中)处告字(2022)第278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参照《济南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本机关决定给予济南西周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零肆拾元整(¥5040.00)的行政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参照《济南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本机关决定给予济南西周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李传明罚款人民币叁佰柒拾捌元整(¥378.00)的行政处罚。
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本机关开具山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缴款码告知单),通过山东政府非税收入统缴平台、银行柜面、山东财政微信公众号、网银等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西部片区(市中区、槐荫区、长清区、平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济南市市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9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