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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
淄经开人社工举字〔2023〕42号 山东瑞凯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2023年8月8日刘潇航向我局为自己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审核其提交的相关申请材料,该案件符合工伤认定申请受理条件,我局于 2023年8月21日对该案件给予受理。 依据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以及《工伤认定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十七条:“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相关规定,如你单位不认为是工伤,请你单位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书副本之日起 15日内,对该工伤认定申请提出书面答复,并将证据、依据和其它有关材料提交或者邮寄至淄博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210办公室。 地址:淄博经济开发区重庆路与复兴路路口东南角淄博市人力资源市场1 号楼210室,联系电话:0533-7870206 逾期不提供有效证据材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机关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相关规定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特此通知。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8月21日 注:该举证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举证单位,一份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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