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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振兴(李沧区良品创意广告制作中心): 我局于2023年1月 13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青环罚字〔2023〕03003号),要求你(单位)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青岛市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现支持银行,而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上述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青岛市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现支持银行。逾期仍不履行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在 7 日内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地址:青岛市李沧区兴华路32号 联系电话:0532-84617343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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