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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3年8月28日法院公告
时间: 来源: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作者: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阅读:140次
        
 
周乃刚、明风华:本院受理原告赵希珊与被告周乃刚、明风华(2023)鲁0202民初33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已审理完毕,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周乃刚、明风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赵希珊借款本金370,000 元及利息(以370,000 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10%的标准自2017年 8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驳回赵希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850 元及保全费2370 元,由周乃刚、明风华负担。公告费1250 元,由周乃刚、明风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 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王贵莉,刘峰、姚永芳:原告连雁秋诉被告王贵莉,刘峰,李磊,姚永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鲁0202 民初32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驳回连雁秋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30 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秦绪玲、秦毅、秦武:本院受理原告张镇源与被告王钦美、秦汉光、秦绪凤、秦绪玲、秦毅、秦武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王钦美向原告支付自2002年8月30日至2012年8月10日期间的房屋占用使用费(暂按房屋该期间平均年租金15,000元计,最终以租金价格认证后进行追加);2002年8月30 日至2012年8月 10 日占用房屋期间物业费1671元,被告秦汉光、秦绪凤、秦绪玲、秦毅、秦武在继承秦司顺遗产范围内对应付上述债务与王钦美共同承担;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 日下午14时 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见院内电子公告屏)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郑清娜:本院受理宫建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鲁0202 民初77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郑清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宫建新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自2020年2月23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100万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山东柏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被告乐陵远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霞、李昆仑:本院受理原告山东柏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乐陵远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霞、李昆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乐陵远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柏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货款70000 元及利息(以 7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5倍计算);二、被告李霞、李昆仑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三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96元,保全费 739 元,由被告乐陵远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霞、李昆仑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 30日内到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义堂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596元,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山东法院电子诉讼服务网”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天津市诺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零一零一科技有限公司、马鞍山创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廊坊市孔雀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临沂市兰山区源顺胶厂与你们及被告临沂云程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鲁1302民初2433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30日内来本院义堂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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