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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人李隆(身份证号:371323198907247936)将其房屋及其他财产赠与受赠人黄传伟(身份证号:371323198907197940),经双方协商一致,将赠与人现有坐落于烟台高新区科技大道金海名园23 号楼1202、烟台高新区保利爱尚海19 号楼一单元1602两处商品房;坐落于烟台高新区中海国际社区上和府98-13(全款210万购买)、98-14(贷款购买)两处商铺。全部无偿赠与受赠人所有。受赠人承担所有房屋贷款,由其按期进行偿还。 赠与人与受赠与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夫妻共同所有的车牌号为鲁 F2DT67 的车辆、车牌号为鲁 B05P0B 的车辆、车牌号为鲁B80R9N 的车辆、车牌号为鲁BR6163 的车辆(其中后三辆车在受赠人哥哥黄传东名下),所有车辆归赠与人所有。现赠与人将上述车辆以现状全部赠与受赠人,如需办理车辆相关过户手续,过户费用由赠与人承担。 受赠人在签订本赠与协议时,按照规定取得赠与财产,并协助办理相关手续。赠与人于按照政策或法律规定办理过户手续的,在具备办证条件之日为办理手续之日。 本赠与为不可撤销赠与,不得无故变更或解除。但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1)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协议约定义务的。 (2)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 如有纠纷,首先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以向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解决。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一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规定,经协议双方协商一致,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本协议签字之日即为生效之日,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公告人:李隆 黄传伟 赠与时间:2023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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