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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
申请人济宁市慧东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济宁润丰机电有限公司、济宁市莘莘商贸有限公司、胡学东、郑洪东、刘燕、黄国锋、田秀竹: 本会受理的申请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之间的金融借款、保证、抵押合同纠纷仲裁案[济仲案字(2023)第116号],因无法通过直接、邮寄等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本会仲裁规则及仲裁员名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请于公告期满后 10日内向本会提交仲裁答辩书并选定仲裁员,逾期未选定、未委托指定或者选定不一致的,将由本会主任指定的首席仲裁员李海南、仲裁员杨仁勇和申请人选定的仲裁员杨晓世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请于组庭后 3日内来本会[地址: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崇文大道西首路南(济宁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仲裁立案大厅;电话:0537-7711175]领取组庭、出庭通知书,并定于组庭后的第18日上午9:3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会仲裁一庭开庭审理本案;如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并裁决。 济宁仲裁委员会 2023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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