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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3年8月22日法院公告
时间: 来源: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作者: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阅读:92次
        
 
吴雪芹:本院受理原告福建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被告吴雪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物业服务费 33000元(欠费期间:2021年7月1 日至2022年 5月 31日);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306.6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见院内电子公告屏)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周玉红: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被告周玉红(2023)鲁 0202民初 7222号信用卡纠纷一案,该案已审理完毕,因使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为:一、周玉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欠款本金140520.48元;二、周玉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以每笔未还本金为基数自银行记账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以综合年利率24% 计算为限);三、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487 元,减半收取 1743.5 元,由周玉红负担;公告费 1350 元,由周玉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30 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王玉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被告王玉清(2023)鲁 0202民初 7223号信用卡纠纷一案,该案已审理完毕,因使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为:一、王玉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欠款本金72511.41元;二、王玉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以每笔未还本金为基数自银行记账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年利率24% 计算为限);三、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40元,减半收取 1070 元,由王玉清负担;公告费 1350元,由王玉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王荃: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被告王荃(2023)鲁0202 民初7224号信用卡纠纷一案,该案已审理完毕,因使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为:一、王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欠款本金90090.42元;二、王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以每笔未还本金为基数自银行记账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年利率24% 计算为限);三、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55 元,减半收取 1127.5 元,由王荃负担;公告费1350元,由王荃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30 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臧兆强: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被告臧兆强(2023)鲁 0202民初 7226号信用卡纠纷一案,该案已审理完毕,因使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为:一、臧兆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欠款本金130946.15元;二、臧兆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以每笔未还本金为基数自银行记账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以综合年利率24% 计算为限);三、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06元,减半收取1553元,由臧兆强负担;公告费1350 元,由臧兆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李谦: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被告李谦(2023)鲁0202 民初7231号信用卡纠纷一案,该案已审理完毕,因使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为:一、李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欠款本金77803.35元;二、李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以每笔未还本金为基数自银行记账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以综合年利率 24% 计算为限);三、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950元,由李谦负担;公告费1350元,由李谦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徐明珠:本院受理原告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被告徐明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使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判令被告徐明珠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0000 元、利息及罚息4548.8元(利息及罚息暂计算至2022年12月5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以上合计 124548.8元;2、判令被告徐明珠承担本案所有法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答辩期满后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金门路法庭第一审判庭(澄海路2号乙)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吕锡红:本院受理原告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被告吕锡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使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判令被告吕锡红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23700 元、利息及罚息8355.27元(利息及罚息暂计算至2022年12月5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以上合计232055.27元;2、判令被告吕锡红承担本案所有法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答辩期满后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45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金门路法庭第一审判庭(澄海路2号乙)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张旭辉:本院受理原告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被告张旭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使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判令被告张旭辉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74800元、利息及罚息17932.51元(利息及罚息暂计算至2022年8月30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以上合计292732.51 元;2、判令被告张旭辉承担本案所有法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答辩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金门路法庭第一审判庭(澄海路2号乙)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张彦:本院受理原告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被告张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使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判令被告张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98600 元、利息及罚息12954.28元(利息及罚息暂计算至2022年8月 30 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以上合计 211554.28元;2、判令被告张彦承担本案所有法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答辩期满后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15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金门路法庭第一审判庭(澄海路2号乙)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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