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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3年8月8日法院公告
时间: 来源: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作者: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阅读:151次
        
 
孙萍:本院受理原告杜希国与被告孙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孙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杜希国货款 166000 元及利息(以166000 元为基数,自 2020年 9月 9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 5% 计算);二、驳回原告杜希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20元(已减半),由被告孙萍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到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义堂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山东法院电子诉讼服务网”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廊坊雄德建材有限公司,兴化市彥华金属制品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临沂市源顺胶厂诉你们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鲁 1302 民初50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思源鑫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廊坊雄德建材有限公司、兴化市彦华金属制品贸易有限公司、临沂鲁鼎商贸有限公司、涿州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临沂市兰山区源顺胶厂票据款121000元及利息(以121000元为基数,自 2021年 11月 3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告思源鑫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廊坊雄德建材有限公司、兴化市彦华金属制品贸易有限公司、临沂鲁鼎商贸有限公司、涿州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临沂市兰山区源顺胶厂保全费 1125 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 日内来本院义堂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嵇明亚:本院受理(2023)鲁1302民初12770号原告于玺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义堂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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