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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河亿稳工贸有限公司、山东锦程华店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张海波、于喜民、于建国: 依据2023年 7月 19日齐河胶东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葛宗燕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的约定,我行已将所享有的债权1笔,本金1900000元,利息448639元,诉讼费 11857元,保全费5000元及债权权利转让与葛宗燕。现将该笔债权转让事宜通知借款人齐河亿稳工贸有限公司、保证人山东锦程华店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张海波、于喜民、于建国,请齐河亿稳工贸有限公司、山东锦程华店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张海波、于喜民、于建国直接向葛宗燕履行原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及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 特此公告。 公告人:齐河胶东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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