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铁路青岛北客站周边区域房屋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征收人: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魏瑞雪 职务:区长
地址:青岛市李沧区黑龙江中路615号
房屋征收部门:李沧区征收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锡亮 职务:主任
地址:青岛市李沧区书院路62号
被征收人:赵磊,男,1953年9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06195309033237
被征收人赵磊在征收范围内有座落于李沧区四流中路40号甲非住宅房屋一处,房产证号:青房地权市字第201130098号,建筑面积为 197.11平方米。
2011年3月15日,李沧区人民政府作出《关于铁路青岛北客站周边区域房屋征收的决定》,2011年3月19日,发布《关于铁路青岛北客站周边区域房屋征收的决定》的公告,并进行了现场公示。同时,李沧区人民政府公示了《铁路青岛北客站周边区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在《铁路青岛北客站周边区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和《铁路青岛北客站周边区域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意见》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赵磊与房屋征收部门因对征收补偿无法达成一致,未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通知》〔青政发(2011)18号〕、《铁路青岛北客站周边区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及《铁路青岛北客站周边区域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现就被征收人赵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如下:
一、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应于本补偿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交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的书面选择意见,否则补偿方式视为选择货币补偿。
二、被征收人如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其可以选择以下两处安置地点中的一处。安置地点一:位于规划胶济客专线以东、胶济客专既有线以西、板桥坊河以南、沧安路以北区域;安置地点二:位于规划安顺路以东、四流中路以西、沧海路以南、太原路以北区域。
被征收人选择安置地点一的,征收部门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建筑面积不低于340.02平方米房屋(一、二层立体切割)一处。若被征收人实际选择的户型面积同 340.02平方米存在差额的,差额面积的差价由被征收人同征收部门按照《铁路青岛北客站周边区域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意见》的规定进行结算。
被征收人选择安置地点二的,征收部门提供用于产权调换建筑面积不低于226.68平方米房屋(一、二层立体切割)一处。若被征收人实际选择的户型面积同 226.68平方米存在差额的,差额面积的差价由被征收人同征收部门按照《铁路青岛北客站周边区域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意见》的规定进行结算。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搬迁费为 7885 元,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为 425758元,差额补偿费为 411566元,共计845209元。
被征收人应于本补偿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交选择安置地点的书面选择意见,否则视为选择安置地点二。
三、被征收人如选择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单价为每平方米23368元,房屋评估总价为 4606066.48元,搬迁费为 7885元,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为 118266元,共计4732217.48元。
四、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或选择货币补偿的手续办理,由被征收人持本补偿决定书及相关证明材料。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二十日内到房屋征收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调换手续或办理领取货币补偿的手续。被征收人办理房屋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手续时,需确保被征收房屋不存在权属纠纷、查封、抵押、继承等相关影响房屋征收的事项,否则应由被征收人自行处理完毕后持相关证明文件或法律文书再办理房屋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手续。
五、如被征收人对本补偿决定不服,可在自本补偿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青岛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补偿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本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政府
2023年8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