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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环海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并其股东: 何焰于二〇 二三年七月十三日将人民币壹仟柒佰陆拾捌元整提存于本处;该资金系何焰与青岛环海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所购买的位于“ 环海花园”北区一号楼2单元6层602号房(现地址为青岛市市南区燕儿岛路22号1号楼2单元402户)因实测面积与合同面积差而产生的价款差额,请及时到本处领取该提存款项。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青岛市市中公证处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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