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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公告
时间: 来源: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作者: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阅读:224次
        
 

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公告

费县超伊生活超市(李涛):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超市涉嫌销售农药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韭菜、普通白菜一案,已调查终结。现已查明:你超市于 2022年5月 19日购进韭菜7kg(进价2元/Kg、售价 2.4元/Kg),普通白菜11.75Kg(进价 2.4元/Kg、售价 2.8元/Kg)。后经依法抽样检验,上述韭菜的镉实测值0.22mg/kg(标准要求≤0.05mg/kg),普通白菜的甲拌磷实测值0.012mg/kg(标准要求≤0.01mg/kg),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你超市已将上述韭菜、普通白菜全部销售,收入49.7 元。本局认为,你超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 34条第2项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 124条第 1款第 1项及《行政处罚法》第 28条的规定,拟责令你超市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 49.7元;2.罚款12000元。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 44 条的规定,本局于 2023年7月17日依法向你超市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费市监罚听告〔2023〕177-2号),告知你单位上述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但是因你单位已关门停业,也无法找到相关负责人员,无法通过直接、邮寄等方式向你单位送达。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 82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可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十日内到本局领取上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 44条、第 45条、第 63条、第 64条第 1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 5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如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则视为放弃此权利。

    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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