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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决定按照惠民县人民法院2023年7月24日司法建议撤销孙洪同和“谷建芳”2005年1月10日在惠民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的结婚登记字号为(2005)滨惠结字第 000086号结婚登记。相关利害关系人对本决定有异议的可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惠民县民政局提出,逾期本决定自动生效。 地址:孙武三路366号惠民县民政局 电话:0543-5321523 惠民县民政局 2023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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