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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王新建、蒋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李帅与【中泰建投(青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债权受让人”)已经达成《债权转让协议》,现将由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303民初352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全部债权及其他权利义务依法转让给债权受让人。请你方自接到本通知后向债权受让人履行全部义务。 特此通知。 通知人:中泰建投(青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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