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社简介 更多>>
山东法制报是山东省唯一法制类综合大报。多次荣获“全国十佳法制报”称号,本报与我省政法各部门及行政执法单位联合办报,现发行16万份,确保全省9万余个行政村必订阅。山东法制报发行量一直在全国同类报中雄居首位。《山东法制报》是由大众报业集团主管主办的山东省惟一的法制类综合性报纸。逢周一,二,三,四,五出版,为对开大报,报纸发行量 始终居全国同类报纸首位。多次荣获“全国法制报十佳”和“全国地方法制报样板报”称号。
联系我们 更多>>

电话:15853161263;18905312263

 邮箱:[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
在线QQ:693902560

法院公告
2023年7月12日法院公告
时间: 来源: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作者: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阅读:247次
        
 
曾斌:本院受理原告青岛德熙利达商贸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 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开庭。逾期将依法审理。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青岛信文定举资产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青岛海信金隆控股有限公司、杨锐、刘艳、刘雷、青岛电子奔腾科技图书有限公司、青岛拓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人青岛海信金隆控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杨锐、刘艳、刘雷、青岛电子奔腾科技图书有限公司、青岛拓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第三人青岛信文定举资产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变更执行人申请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 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到本院第二十五审判庭接受询问。逾期将依法审理。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徐志乘、李娜:本院受理董爱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起诉要点:1、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0 元;2、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1667457.53;(以 150万为基数,自2017年 5月10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24%计息;以 150万为基数,自2020年 8月20 日至实际偿还之日按LPR4 倍计息,暂计算至2022年 12月2日);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见院内电子公告屏)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崔浩、高静雅、高洪霞:本院受理原告余姚中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使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鲁0202民初36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崔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代偿款63423元及利息;二、崔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3500 元;三、高静雅、高洪霞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有权就高静雅所有的鲁NA54J3号车处分所得的价款在上述代偿款63423元范围内享有第二顺位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祝振峰:本院受理李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起诉要点: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1000元、利息1012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见院内电子公告屏)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李志敏:本院受理罗震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起诉要点: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52083.33元;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利息暂计44010.41元(实际金额:以借款本金352083.33元为基数,自2021年 9月3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0% 标准计算;暂记至2022年 12月29日,小计44010.41元);以上共计396093.74元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见院内电子公告屏)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苏照全: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被告苏照全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鲁0202民初140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苏照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保险理赔款211494.97 元;二、被告苏照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支付以211494.97元为基数,自2019年 6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72 元,保全费1620元,公告费1350元,由被告苏照全负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苏照全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徐洪志: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判令被告返还赔偿款22711.09 元;2、判令被告支付所欠保费1052.21 元;3、判令被告支付以所欠理赔款22711.09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2倍计算的自原告赔偿之日起(2020年 6月2日)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暂计算至2023年 1月16 日为4411.88元;4、判令本案涉诉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 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第三审判庭(市南区山东路16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杨依训: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判令被告返还赔偿款60578.45 元;2、判令被告支付所欠保费3770.38 元;3、判令被告支付以所欠理赔款60578.45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2 倍计算的自原告赔偿之日起(2020年 6月28日)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暂计算至2023年 1月16日为11448.65 元;4、判令本案涉诉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 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第三审判庭(市南区山东路16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尹淑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判令被告返还赔偿款83794.99元;2、判令被告支付所欠保费4910.82 元;3、判令被告支付以所欠理赔款83794.99 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2倍计算的自原告赔偿之日起(2020年 4月13日)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暂计算至2023年 1月16日为17127.7元;4、判令本案涉诉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 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第三审判庭(市南区山东路16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张群发: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判令被告返还赔偿款67025.32元;2、判令被告支付所欠保费2377.69 元;3、判令被告支付以所欠理赔款67025.32 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2倍计算的自原告赔偿之日起(2020年 2月19日)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暂计算至2023年 1月16日为14433.9元;4、判令本案涉诉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 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第三审判庭(市南区山东路16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丛培娥:本院受理原告高金波与被告丛培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鲁0202民初73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1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 元;2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自2023年 5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以 1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本判决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不得上诉。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鞠丽: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判令被告返还赔偿款77794.41 元;2、判令被告支付所欠保费 5015.06 元;3、判令被告支付以所欠理赔款77794.41 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2倍计算的自原告赔偿之日起(2020年 3月17日)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暂计算至2023年 1月16日为 16327.1 元;4、判令本案涉诉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 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 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金门路法庭3号审判庭(市南区澄海路2 号乙)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李加国: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判令被告返还赔偿款62682.26元;2、判令被告支付所欠保费2826.69元;3、判令被告支付以所欠理赔款62682.26 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2 倍计算的自原告赔偿之日起(2020年 3月3日)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暂计算至2023年 1月16日为13333.39元;4、判令本案涉诉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 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 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金门路法庭3号审判庭(市南区澄海路2 号乙)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李淑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判令被告返还赔偿款23534.96元;2、判令被告支付所欠保费1325.2元;3、判令被告支付以所欠理赔款23534.96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2倍计算的自原告赔偿之日起(2020年 5月19日)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暂计算至2023年 1月16日为4638.74元;4、判令本案涉诉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金门路法庭3 号审判庭(市南区澄海路2号乙)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李志刚: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判令被告返还赔偿款43573.4元;2、判令被告支付所欠保费 2892.24 元;3、判令被告支付以所欠理赔款43573.4 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2 倍计算的自原告赔偿之日起(2020年 3月30日)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暂计算至2023年 1月16日为9030.1元;4、判令本案涉诉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金门路法庭3号审判庭(市南区澄海路2号乙)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刘爱珍: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判令被告返还赔偿款31379.97 元;2、判令被告支付所欠保费1989.87元;3、判令被告支付以所欠理赔款31379.97 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2 倍计算的自原告赔偿之日起(2020年 5月9日)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暂计算至2023年 1月16 日为6248.62 元;4、判令本案涉诉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 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金门路法庭3 号审判庭(市南区澄海路2 号乙)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收藏 推荐 打印
 最新评论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中立 好评 差评
  表情:
 验证码: 看不清楚,换一张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山东法制报 | 友情链接 | 网站公告 | 在线留言 | 联系我们

本站关键词:山东法制报山东法制报官网山东法制报公告山东法制报广告遗失声明,拍卖公告,公告声明,身份证遗失声明营业执照遗失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