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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济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 来源: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作者: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阅读:87次
        
 

济南市济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综执处罚字〔2023〕41号

    当事人:张亚伟

    身份证号码:370125198808111217

    住址:济南市济阳区济北街道办事处前牛村118号

    当事人:王春娇

    身份证号码:370125199001210040

    住址:山东省济阳县济阳镇老城街 15号3号楼1单元 102号

    2023年3月16 日,本机关接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第四分局《规划违法案件移交函》(济阳规划移交〔2023〕第006号)称,张亚伟、王春娇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世茂摩天城国风观澜小区11栋别墅102户搭建玻璃钢架结构房,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

    2023年3月16 日,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本机关依法调查,2022年10月,当事人未经依法审批,擅自在世茂摩天城国风观澜小区11 栋别墅 102户一楼北侧及三楼北侧搭建玻璃钢架结构房的情况属实。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根据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第四分局出具的《鉴定书》判定,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以上违法事实有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第四分局出具的《鉴定书》等,承办人调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和见证人等证据佐证,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违法建设玻璃钢架结构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规定。

    2023年5月19 日,本机关通过山东法制报依法向当事人公告《行政处罚告知书》(济综执处告字〔2023〕41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济综执听告字〔2023〕41号),当事人根据《 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的权利,于2023年5月25日向本机关递交了陈述、申辩意见《回复》。2023年6月2 日,本机关依法作出并向当事人邮寄送达《陈述申辩答复意见书》,维持《行政处罚告知书》(济综执处告字〔2023〕41号)对当事人作出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参照《济南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 31条:“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行为的处罚,违法程度为较重,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包括:(一)擅自占用规划确定的道路、广场、绿地、河湖水面、海岸带、轨道交通、公交场站、燃气设施、供热设施、给水排水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等进行建设的;(二)违反建筑间距、建筑退让等技术规范、标准或者规划条件确定的强制性内容进行建设的;(三)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或者其他场地进行建设的;(四)擅自在建筑物顶部、底层或者退层平台进行建设的;(五)其他对规划实施造成严重影响的违法建设行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人,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根据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第四分局出具的《鉴定书》,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的非法占地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限 5 日内拆除在世茂摩天城国风观澜小区 11 栋别墅 102 户搭建的玻璃钢架结构房。

    履行方式和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济南市济阳区、历下区、天桥区人民法院或商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按程序执行。

    联系人:常张亮  路玉军

    联系电话:0531-84221261

    联系地址:济南市济阳区永康街西首南侧济阳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济北中队

    2023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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