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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
时间: 来源: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作者: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阅读:318次
        
 

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

 

周人社伤举字(2023)第30号

    济南世纪罗曼建材有限公司:

    2023年5月 25日王绍永向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审核其提交的相关申请材料,该案件符合工伤认定申请受理条件,我局于 2023年6月5日对该案件给予受理。

    依据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以及《工伤认定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8 号)第十七条:“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相关规定,请你单位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对该工伤认定申请提出书面答复,并将证据、依据和其它有关材料提交周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淄博市周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周村区新建路228号市民之家三楼 319 室),邮编:255300,电话:(0533)6126173

    逾期不提供有效证据材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机关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认定办法》相关规定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特此通知。

    淄博市周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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