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政府关于送达《征 地补偿安置决定书》的公告
序号1项目
济南至微山高速济南至济宁新机场段工程项目
被征
收人陈展证件号
3701231970xxx12533
被征收土地位置
长清区双泉镇柳杭村部分项目占地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1361811元搬迁费10723.1元
过渡安置费14297.4元
因济南至微山高速济南至济宁新机场段工程项目建设需,2022年11月 12日经自然资源部批复(自然资函[2022]1334号),涉及被征收人租用柳杭村土地面积1.6828公顷,征地范围内被征收人建有看护果园的房屋、种植果树等地上附属物。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政府于2022年5月 27日在双泉镇柳杭村张贴《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政府双泉镇柳杭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济长征补公告[2022]65号);2023年1月 12日在双泉镇柳杭村张贴《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济长征公告[2023]7号),被征收人均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或行政复议。因陈展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与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对被征收人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本机关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多种送达方式,仍无法直接送达或送达后拒收,现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请陈展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30 日内到长清区济微高速项目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地址:长清区经十西路 17395 号,电话:0531-87231359)领取《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该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可自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济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 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征收人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附:公告送达人员信息及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主要内容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政府
2023年6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