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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18年6月29日与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将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债务人张晶、王秋宏的主债权、担保权利及由此派生或与此有关的其他法定或约定的附属权利、权益等一并转让给我本人。 现本人将债务人张晶、王秋宏所欠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其他相关费用及债权相关权利、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鲁0602民初1559号中确认的所有权利一并转让给王磊。 王磊作为债权受让方,有权要求上述债务人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抵押合同、担保合同约定及法律文书规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 特此声明。 李福娟 二 〇 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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