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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历城柳办告〔2023〕12号 邹刚: 2003年3月原济南市历城区柳埠镇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为你颁发《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编号:020096号),准予你占用柳西村集体土地199.8平方米建设房屋 1栋,该房屋位于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柳埠镇柳西村西北凤凰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 年修订)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二条、《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第十八条之规定,原柳埠镇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无权发放《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拟撤销你取得的《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编号:020096号)。 你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如要求陈述、申辩,可以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到本机关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要求举行听证,可以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到本机关申请举行听证。逾期不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柳埠街道办事处 202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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