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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于 2020年2月 28日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债务人刘馨悦(曾用名:刘洪翔)的主债权、担保权利及由此派生或与此有关的其他法定或约定的附属权利、权益等一并转让给本公司。 现本公司将债务人刘馨悦(曾用名:刘洪翔)所欠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其他相关费用及债权相关权利、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鲁0611民初 57号中确认的所有权利一并转让给王福生。 王福生作为债权受让方,有权要求上述债务人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抵押合同、担保合同约定及法律文书规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 特此声明。 烟台市申创商贸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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