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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山东泳椿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浩利国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马勇、张凤明 2018年8月24日,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山东泳椿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山东泳椿集团有限公司向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借款2929万元,借款期限自2018年8月24日至2019年8 月 23 日。山东传洋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浩利国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马勇、张凤明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2018年8月24日,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向山东泳椿集团有限公司发放贷款2929万元。 后因山东泳椿集团有限公司未按照约定偿还所借款项,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依法提起诉讼,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受理并作出(2020)鲁0102 民初 114号民事判决。判决山东泳椿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929万元及利息,山东传洋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浩利国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马勇、张凤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判决生效后,各方均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山东传洋集团有限公司代为清偿借款本息、诉讼费用及执行费等各项费用 14727000元。山东传洋集团有限公司依法取得向山东泳椿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浩利国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马勇、张凤明追偿的权利。 现山东传洋集团有限公司郑重告知: 请山东泳椿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浩利国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马勇、张凤明自公告之日起,积极偿还山东传洋集团有限公司前述代偿款项及利息损失。为避免给贵单位造成经营和声誉的不良影响,诚望贵单位能慎重、妥善处理此事。 催告人:山东传洋集团有限公司 2023年5月31日 联系人:宫俊亮 联系电话:18563005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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