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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恩贝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恩贝科技有限公司、左克峰、朱翠云 2018年 11月 27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恩贝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向恩贝公司提供贷款2800 万元,借款期限为六个月,自贷款实际发放日起算。山东传洋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恩贝科技有限公司、左克峰、朱翠云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息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2018年11月27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发放贷款2800万元。 后因恩贝集团有限公司未按照约定偿还所借款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依法提起诉讼,济南铁路运输法院受理并作出(2019)鲁7101 民初66号民事判决。判决恩贝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800 万元及欠息,山东传洋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恩贝科技有限公司、左克峰、朱翠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述判决生效后,各方均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山东传洋集团有限公司代为清偿借款本息、诉讼费用及执行费等各项费用28500000元。山东传洋集团有限公司依法取得向恩贝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恩贝科技有限公司、左克峰、朱翠云追偿的权利。 现山东传洋集团有限公司郑重告知: 请恩贝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恩贝科技有限公司、左克峰、朱翠云自公告之日起,积极偿还山东传洋集团有限公司前述代偿款项及利息损失。为避免给贵单位造成经营和声誉的不良影响,诚望贵单位能慎重、妥善处理此事。 催告人:山东传洋集团有限公司 2023年5月31日 联系人:宫俊亮 联系电话:18563005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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