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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卫群、滕州东方圣典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们): 郑文与你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滕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鲁0481民初2507号民事判决书,并经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生效(2019)鲁04民终2597号民事判决书;邓长君与你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滕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生效(2019)鲁0481 民初3871号民事判决书。 上述判决书均判决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滕州东方圣典置业有限公司承担相应付款责任。判决生效后郑文,邓长君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冻结并执行了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涉案款共计384808元(大写:叁拾捌万肆仟捌佰零捌元)。 因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已实际履行上述判决的付款义务,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利向你们追偿。现通知你们,你们应立即向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涉案款384808元及利息。 催款单位: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2023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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