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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玉妹(411102197508025645)、吴福林(411102197509145657): 你方与山东芝罘齐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个人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 根据2021年12月29日山东芝罘齐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费斌(370612199411150015)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现上述所签订的合同的全部债权已转让给费斌,与此债权相关的其他权利也一并转让。费斌作为该等债权及相关权益的受让人,现将上述转让的事实通知与该等债权及相关权益有关的债务人,物权担保人/保证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等(以下简称“义务人”),并要求各义务人自公告之日起立即向费斌履行相关协议约定的全部义务。 通知人:山东芝罘齐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费斌(370612199411150015) 2023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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