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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乳山市艺丰绣品有限公司股东马满春的申请,乳山市人民法院于 2012年3月18 日作出(2011)乳法商清(算)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马满春提出的公司强制清算申请,并指定乳山泰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清算组。债权人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乳山泰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地址:乳山市商业街,电话:6668773,邮编:264500)申报债权,并提交有关证明资料。 乳山市艺丰绣品有限公司清算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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