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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伟:本院受理原告朱永辉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 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日上午09时 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果里法庭(桓台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 )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桓台县人民法院 曾山、禹娜:本院执行的(2020)鲁0103执578号曾山与禹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如下材料:因案外人赵静对本案提出异议,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刘浩: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赵绚鲁与刘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鲁0105执4000号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责令你自本公告期满之日起7日内,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并自动履行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2021)鲁0105民初 10147 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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