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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伟: 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于二 〇 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1)鲁行终2011号、《曹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曹政征补字[2017]第16-1 号,将应交付你的人民币壹万玖仟叁佰壹拾贰元伍角的房屋征收补偿款,提存于我处,请你及时到我处领取该提存款项。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我处地址:曹县赣江路西段路北司法局大门西 电话:0530-3210676 邮编:274400 山东省曹县公证处 2023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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